1.稅目介紹:
  娛樂稅係就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按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屬特種銷售稅。娛樂稅與其他各稅最大的不同在
 於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但是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2.課稅方式:
 (1)自動報繳:
   由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於
   網路申報完成自動列印繳款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
 (2)查定課徵: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並按月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繳納。

3.獎勵規定: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 1% 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
 規定手續扣領。

4.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經營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應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
 徵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會被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