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免徵契稅。
  2.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 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3.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 3 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
    新臺幣 1 萬 5 千元。
  4.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 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5.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
    ,並另外加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鍰。
重要宣導事項
  1. 契稅為不動產取得稅,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期限內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2. 契約因故解除,在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可檢附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需有"雙方同意撤銷"之字樣)、原申報所檢附之公
    定格式契約書、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向原申報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如有已納稅款
    者,請善加利用直撥退稅方式,退還原稅款,尚未繳納者則可註銷稅款。
  3. 申報人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進入申報,或利用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連結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辦理申報,省時省力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