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
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一般稅率結構
1.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 1 倍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 20% 。
2.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 1 倍以上未達 2 倍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 30% 。
3.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 2 倍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
 過部分徵收增值稅 40% 。

長期持有減徵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 20%)部分減徵 20% 。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 20%)部分減徵 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則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 20%)部分減徵 40% 。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而符合特別規定條件者,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課徵。土地所
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述優惠,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一生一屋):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1.5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5 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5.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