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 1 處為限(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 1 處之限制)。
  5.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90.75 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211.75 坪)。
  6. 應於當年 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適用 (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
◎ 戶籍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 1 人的戶籍,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
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新購持分),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
 稅率。


◎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