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係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機動車輛就其種類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按汽缸總排氣量(cc數)或 其他動力劃分等級,分別訂定稅額加以課徵。

重點提示:

  1.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

    (1)
    領有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限以本人所有車輛申請,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得以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2)
    免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HP、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2.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喪失免稅條件時,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辦理恢復課稅、補稅並通知車主。喪失免稅條
    件情形,例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身心障礙者與二親等以內(不含配偶)的車主未設籍同一地址,身心障礙者與車主
    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身心障礙者後續鑑定日到期未辦理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在監服刑及出國未入境期間者等。
  3. 車主逾滯納期滿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另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
    (免再加徵滯納金)

  4. 車輛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因而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註銷日至查
    獲日各年度牌照稅外,另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5. 車輛變更使用(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未向所轄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牌照稅款者,如被查獲,視為
    移用使用牌照,處以變更使用性質車種全期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

  6. 車主遷移戶籍,應同時向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如未居住戶籍地,非公司行號之車主亦可申請增設住居所、就
    業處所地址,以方便收取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7. 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車輛無法使用、暫停使用或失竊,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或註銷,如有溢繳稅款可向地方
    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如尚有不清楚事項,請洽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