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請選擇以下題目,以便為您準備需填寫欄位:
第一題:請問要移轉土地或房屋?
第二題:請問是買賣還是贈與移轉?
第二題:▶配偶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欲課徵,請點擊一般贈與。
本筆土地符合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點我看看說明,?點我自我健檢
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 ,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份,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依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原地價。
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 ,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份,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份,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份,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筆土地符合 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份,請准予 土地增值稅。
帶入上一步土地資料登打之土地坐落
(1)主建物
(2)附屬建物 + 新增附屬建物
(3)共有部分 + 新增共有部分
*13.本申報書所列房屋基地土地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茲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本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9 月 22 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有關文件,請准自本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 不申請 (請務必擇一勾選)
*14.申報人取得房屋,請依附聯填報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供自住使用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填報附聯者,請於房屋移轉後,儘速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移轉後的房屋使用情形,以維護您的權益。 申請(續填報附聯) 不申請 (請務必擇一勾選)
* 本案房屋取得後係供自住使用,茲先行提出按下列情形所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俟於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相關文件,請准自本年期起按所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超過全國自住房屋3戶之限制,下列房屋願放棄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贈與稅應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如需確認請洽詢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按「1」接國稅)。
*下載書表後,請再次檢視欄位是否正確,列印後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本處各分處申報。(服務據點連結)
*請查看所需相關證明文件 ▶ 土地增值稅申報流程說明
▶ 契稅申報流程說明
▶ 買賣/贈與雙方印章